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玉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3年度偵續字第2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被告王玉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2月8日以103年度偵續字第26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係被告所有供犯罪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8日以103年度偵續字第26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4年1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被告提示簡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紙在卷足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貼紙,為被告所有供販賣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自承,並有搜索扣押筆錄(偵查卷第12至1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卷第19頁)、102年保管字第206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查卷第3頁)、現場搜索照片(偵查卷第20頁)、扣案物品相片對照表(偵查卷第21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偵查卷第25頁、第28至29頁)、鑑定報告書(偵查卷第26至27頁)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鈺翰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附表:
┌─┬────────┬────┬──┬───────┐│編│品名(廠牌)│商品種類│數量│備註││號│││││├─┼────────┼────┼──┼───────┤│1│仿冒adidas商標│貼紙│86張│保管字號:102││││││年度保管字第││││││2067號│├─┼────────┼────┼──┼───────┤│2│仿冒CATHKISTON│貼紙│22張│同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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