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勇選任辯護人李百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2450號、105年度偵字第2875號、105年度偵字第28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忠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忠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拘提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
二、茲因原羈押期間將屆,經本院訊問被告,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命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宗航法官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一峻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