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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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徐淑惠 送達代收人 林永紹 原告 林忠霖 法定代理人 林崇賢
曾雅婷 送達代收人曾雅婷被告 陳瑞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徐淑惠、林忠霖於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42號被告陳瑞欽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嘉交簡字第723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何啓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