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8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對人 李茂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24號和解成立,和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5,832元、複丈費5,600元、謄本費280元,合計201,712元;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裁判費3,6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15元(計算式:3,645÷3=1,215)。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202,927元,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