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晉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晉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晉陽因違反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受刑人陳晉陽於民國96年1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晉陽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處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確定。其於96年1月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928
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2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