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建鴻因詐欺、偽造文書等2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年4月4日親自簽名所具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茲檢察官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許辰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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