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守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守犯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永守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4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各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