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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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13號聲請人大川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思怡 代理人 林意勝 相對人PABUAYAPERLIEARAYA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有記載付款地新北市,是以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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