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聲請人 甘月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聲請係為受監護宣告人 甘素香 辦理何事務。
(二)如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應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經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分割方案,分割方案並不得有害於受監護宣告人)等書面文件。
(上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