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董晏菘
被告 楊上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
法官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董晏菘
被告 楊上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
法官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