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 董晏菘

被告 楊上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

法官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