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上訴人 廖浩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桂花 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