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七號
原告奇太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奇太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二八號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吳麗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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