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黃國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朝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