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順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順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順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6日、104年11月19日、105年6月7日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3月、3年8月確定,於103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8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
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3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015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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