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蕭大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盛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卿
一、債務人沈盛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沈盛偉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淑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