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聲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興安國民住宅社區東一棟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
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
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經查,本件聲請人聲
請法官迴避,無非以承辦法官於言詞辯論期日進行中,就聲
請人對於筆錄之製作請求即時更正,一再拒絕更正,僅於詞
後增列(後改為好像)等語搪塞掩飾云云,核其所舉之原因
,應係聲請人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尚難據以認此為客觀上
足疑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其聲請法官迴避,不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許紋華
法官 吳青蓉
法官陳姿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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