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己○○
丁○○
甲○○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 律師
乙○○
被 告 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文山 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四
十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