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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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89號上訴人 許林 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倩如 、 林譁課 及 張春鳳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893元(計算式:1,582,833+213,438+577,622=2,373,893),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843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