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7號
原   告  羅秋蘭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內容,係請求被告給付和解金,
且無其他合意管轄或得由本院管轄之情形,自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
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是依前開規定
,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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