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 律師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46,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