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 張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地政事務所 謝介元 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陳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等應對原告為何種之賠償,如為金錢給付,其具體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元,俾憑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