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5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林靜相對人 許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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