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洪寶山 被告神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4,95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0,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9,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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