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安仲任 被告維城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880元,應繳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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