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家親聲字第00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楊思勤 法扶律師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元。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如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六期喪失期限利益。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聲請人之母甲○○與相對人於民國00年00月0日所生,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雖無婚姻關係,但聲請人已經相對人認領。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於000年00月0日經本院以000年度家非調字第000號調解成立,對於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雖改由聲請人之母單獨任之。但未行使親權之相對人,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相對人仍需與聲請人之母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而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000年平均每戶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戶非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00,000元。聲請人之母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經濟能力不佳,而相對人則開設○○○工程行,經營機械安裝、室内裝潢、門窗安裝、室内輕鋼架工程,並值壯年,收入豐厚,且擁有房地產。故依其二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地位等狀況,對於聲請人生活費用之扶養程度,宜由相對人負擔0分之0,聲請人之母負擔0分之0,為此爰依未成年子女扶養之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自000年00月0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00,000元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目前係從事玻璃安裝之零工,月收入不穩定,一個月至多僅有0、0萬收入,少則僅有數千元,而前所經營○○○工程行公司,因疫情到現在營運不善,已自000年0月底聲請暫停營業。另相對人尚有房貸每月0,000多元、車貸00,000多元、0筆信貸0個月共00,000多元需繳納,以及0名00幾歲的父母要扶養,故現尚需向親友借貸以償還上開債務,且因無法負擔房貸,目前打算出售名下房屋,故現無資力給付聲請人要求的扶養費。又聲請人之母於本院調解時曾承諾不會向相對人請求任何扶養費,現又出爾反爾,且聲請人請求之扶養費用金額過高等語。
三、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第1069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言,此之扶養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與民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尚有不同,故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自不受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即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可資參照),且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父母縱未結婚或已離婚,仍對父母子女間之直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另按法院命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費或贍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一,家事事件第100條復有明文,此規定於命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方法亦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即明。
四、經查:㈠聲請人之母甲○○與相對人無婚姻關係,聲請人之母於00年00
月00日生下聲請人,並經相對人於同日認領聲請人,且與聲請人之母約定由相對人擔任聲請人之親權人。嗣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於000年00月0日經本院調解成立,改由聲請人之母擔任聲請人之親權人,而相對人自斯時起並未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本院000年度家非調字第00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本件相對人業已認領聲請人,為聲請人之父,且聲請人尚未成年,依前揭說明,相對人對聲請人自負有扶養義務,然相對人並未負起其扶養義務,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000年0月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核屬有據。至聲請人另請求相對人給付自000年00月0日起至同年0月間之扶養費部分,屬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前過去之扶養費,應由實際代墊扶養費之人為請求,聲請人非請求權人,故其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相對人辯稱聲請人之母於前揭調解時,曾承諾不會向相對人請求任何扶養費云云,為聲請人所否認,相對人亦未舉證證明,此部分之辯稱,自不足採,況聲請人之母縱有此承諾,亦屬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間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內部分擔之約定,該約定並不因此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費用,亦不生拘束聲請人之效果,是相對人所辯縱然屬實,亦無從據以免除其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
㈡又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
能力分擔義務;另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0000條第0項及第0000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需要,應係指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而言,舉凡衣食住行之費用、醫療費用、休閒娛樂費等,均包括在內。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未來之扶養費,其扶養之程度,即應按受扶養權利者即聲請人生活之全部需求,與負扶養義務者即聲請人之母甲○○及相對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查:
⒈聲請人主張其母甲○○現從事清潔工作,月收入為00,000元,
每月須支付房租00,000元,另有機車信用貸款00萬元,每月須繳納0,000元,且因積欠債務,前經本院以000年度司執清債更字第00號裁定債務更生,自該裁定確定後之次月(即000年0月)起,以每月為0期,每期應清償0,000元,共計00期,並為中低收入戶等情,業據聲請人之母甲○○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000年0月00日審理筆錄),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基隆市中山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薪資條影本、本院上開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經公證之社會住密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書、帳單總覽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母甲○○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其於000年至000年所得分別為000,000元、000,000元,名下無財產,有其000年至000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及財產在卷足參,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⒉另相對人主張其目前係從事玻璃安裝之零工,月收入不穩定
,一個月至多僅有0、0萬收入,少則僅有數千元,前所經營之○○○工程行公司,因疫情到現在營運不善,自000年0月底聲請暫停營業。另尚有房貸每月0,000多元、車貸00,000多元、0筆信貸0個月共00,000多元需繳納等情,固據其到庭陳述在卷(見本院000年0月00日審理筆錄),並提出臺灣銀行帳戶、信用貸款帳單、000年公司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000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000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投資人分配盈餘表、營利營業申報書為證,惟經核以上揭臺灣銀行帳戶、信用貸款帳單,僅能認定相對人各有約0,000元房屋貸款、00,000元信用貸款支出,其餘負債則未據相對人提出證據佐證,尚難採信。又相對人主張其經營之○○○工程行公司,已自000年0月底聲請暫停營業,亦未據其提出證據為證,故此部分之主張亦難採信,則該公司於000年之營業收入000,000元及營業淨利00,000元及該公司之資產扣除負債約00萬元之價值(參前揭000年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自得列入其經濟狀況之考量。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相對人於000年至000年所得分別為000,000元、0,000元(此部分為利息所得),名下有房屋0筆、土地0筆、自用小客車及機車各0輛、投資(即○○○工程行公司)0筆,財產總額0,000,000元等情,有其000年至000年度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在卷足參。相對人雖辯稱依其現收入及負債狀況,尚無資力扶養聲請人云云,然相對人係00年00月00日生,現正值壯年之際,亦無身體狀況不佳之情形,自具扶養能力,且其名下有前揭財產,相對人亦自承其名下之房屋欲以000萬元出售,房貸尚有000多萬元未繳等語(見本院同上審理筆錄),顯見其名下房屋扣除房貸後,至少尚值000萬元以上,故其辯稱無力扶養聲請人云云,自不足採。況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乃生活保持義務,縱其主張已無餘力扶養聲請人等情為真實,亦須犧牲自己而扶養聲請人,故其此部分辯稱並不足採。
⒊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扶養費,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有關000年度基隆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00,000元計算。本院審酌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有關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已包括家庭生活所需及扶養未成年人之各項費用,解釋上固可作為本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參考標準,然尚非唯一衡量標準,且前揭基隆市家庭平均消費性支出係本於家庭所得總收入除以每戶平均人數而來,該支出亦有涉及親子共用支出(如水電、燃料、食品、家庭設備等),故法院仍須按受扶養權利者之實際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依個案為審酌。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母及相對人前揭經濟狀況非佳,並酌以聲請人住居於基隆市,尚未成年,現就讀公立國民中學,有賴父母悉心教育及提供生活費,且有食衣住行育樂、醫療費用等基本生活花費,而參酌前揭消費支出金額及台灣省各地區000年度最低生活費金額為00,000元,再綜衡未成年子女實際日常生活需要、目前並無補習費支出,暨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未來物價水準等情,認聲請人每月所需之扶養費數額以00,000元計算為適當。復參酌前揭聲請人之母與相對人之資力,認相對人名下尚有資產,其資力顯優於聲請人之母,且聲請人之母尚需照顧聲請人,所費心力、勞力及時間較高等情,認聲請人主張其母與相對人分擔扶養費比例以0:0計算,尚屬適當。依此計算,相對人應按月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為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00,000元)。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000年0月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0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因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扶養費至本裁定日止已屆期之金額為00,000元(計算式:00,000元×0=00,000元),爰裁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上述金額,並自000年0月起按月給付聲請人00,000元。
再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就將來給付之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屬定期金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000條第0項規定,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爰定相對人於每月0日前給付,並酌定一期逾期不履行者,其後之0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維聲請人之利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000條第0項、第000條第0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