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4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48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星堯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星堯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之「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應補充、更正為「先後接續執行,入監執行後」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星堯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及前述補充、更正之刑事前案紀錄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審酌被告所為助長竊盜犯行及贓物流通,更造成被害人 游義德 尋回遭竊車輛之困難,甚為不該,兼衡被告之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至本件扣案物均核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又非違禁物或須義務沒收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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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8153號被告黃星堯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居新北市○○區○○○道○段○○號9樓
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星堯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6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⑴、⑵之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⑶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審交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⑷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2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上開⑶、⑷之罪刑與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前開⑴、⑵罪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4年5月28日起至104年6月22日為警查獲間之某時,在新北市新莊區某處,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盛仔」之友人所讓售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為游義德所有,於104年5月28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旁之日月亭停車場內遭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以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向「盛仔」購買上開自用小客車代步。且黃星堯為避免為警查獲上開小客車,復於不詳時間、地點,改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牌0面於上開小客車。嗣於104年6月22日21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道○段○○號地下4樓61號停車格內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自用小客車1部(業已發還游義德)、鑰匙2支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0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游義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星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游義德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及贓物照片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科刑判決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竊盜罪嫌,惟此部分為被告否認,而本件除查獲被告駕駛贓車外,查無具體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竊取告訴人上開小客車之行為,自難逕以該罪名相繩,是報告意旨所載,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檢察官楊景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