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蘇淑芬 被告 黃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