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劉玉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代興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李寶堂法官蘇芹英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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