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曲游佩君
曲照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楊人維間 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蘇芹英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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