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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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23號

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債務人 潘又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1

2,700元

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700元

民國110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700元

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700元

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700元

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2,700元

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700元

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8

2,700元

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9

2,700元

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2,700元

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2,700元

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2,700元

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2,700元

民國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2,700元

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700元

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700元

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7

2,700元

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8

2,700元

民國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2,70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

2,700元

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1

2,700元

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

2,700元

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3

2,700元

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

2,700元

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2,700元

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

2,700元

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2,700元

民國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2,700元

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9

2,700元

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0

2,700元

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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