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告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之加班費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查報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數額即訴訟標金額為多少,並應自行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出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該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金額,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