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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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告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之加班費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查報所請求被告給付之加班費數額即訴訟標金額為多少,並應自行按該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出裁判費,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先繳納該裁判費三分之一之金額,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