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玟霈 、 林鴻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5,663元(計算式:31,255,663元+14,000,000元=45,255,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