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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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郭泰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嘉祺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馬 陳秀妙 彰化銀行嘉義分行112年9月20日100,000元QN0000000受款人:郭泰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