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榮村選任辯護人張育嘉律師被告李建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鴻謀 律師被告 林山火 選任辯護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劉鴻琦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 律師被告 賴諺崙 (原名 賴彥綸 )選任辯護人 莊惠祺 律師
張績寶 律師被告 洪辰睿 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 陳律文 指定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義務辯護)被告 鄭元京
李彥德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 律師
陳俞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4658號、第23799號、第27522號、第282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榮村、李建成、林山火、劉鴻琦、賴諺崙、洪辰睿、陳律文、鄭元京、李彥德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榮村(綽號總裁、院長)、李建成、賴彥綸(原名 賴界評 ,綽號 賴清權 、 賴盈暟 )、鄭元京(綽號 鄭有財 、鄭副總)、劉鴻琦(綽號 劉琦 、 藍爸 )、洪辰睿(綽號 李東龍 )、林山火、陳律文、李彥德(下合稱被告九人)等人共同組成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由洪榮村基於發起、主持、操縱及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李建成、賴彥綸、鄭元京、劉鴻琦、洪辰睿、林山火、陳律文、李彥德等人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及洪榮村、李建成、賴彥綸、鄭元京、劉鴻琦、洪辰睿、林山火、陳律文、李彥德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洪榮村於民國105年11月起,利用其於93年間已經成立之藝品店「全信商行」(負責人 李素玉 ,設於臺中市○○區○○路00號,於106年8月31日申請註銷),又於106年9月1日於臺中市○○區○○路00號另設立「全球藝品」,負責人洪榮村),並另成立「全藝網路拍賣社」(105年11月5日設立,登記負責人林山火,106年8月30日申請註銷)及「全球貿易商行」(107年4月30日設立,登記負責人林山火),而均以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全球藝品拍賣場」(下稱全球藝品拍賣臺中場)為主要營業據點,及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開設全球藝品拍賣高雄場(別名:全盟藝品拍賣)(全球藝品拍賣臺中場及高雄場以下合稱全球藝品拍賣),利用網路臉書(FACEBOOK)直播之方式,以「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拍賣」、「全盟藝品拍賣」之臉書社團,經營直播拍賣藝品之事業,向不特定民眾展示高品質藝品,實則販售與所宣稱品質不符或品質低劣之藝品,由拍賣官向觀看直播之民眾宣稱所販售之藝品保證為真品,及另開假帳號參與競標哄抬價格之方式,將低價之假貨及劣質品哄抬價格後賣出,出貨時以假貨或劣質貨出貨給得標者等方式經營藝品網路拍賣。渠等經營方式為:洪榮村為全球藝品拍賣實際負責人,出資交由李建成負責至大陸地區廣州、江蘇、貴州及福州等地採買藝品(鄭元京、賴彥綸及洪辰睿也曾陪同李建成前往大陸地區採買藝品),少部分藝品由洪榮村自臺灣商家購入,所購得藝品傳送到有洪榮村及賴彥綸、鄭元京、劉鴻琦、洪辰睿、陳律文、李彥德等拍賣官所在網路群組「全球圓桌會議」,討論欲採購之藝品質地、價格及拍賣方式,經洪榮村同意後購入,再以空運或海運方式運至全球藝品拍賣臺中場及高雄場,洪榮村、李建成、賴彥綸、鄭元京、劉鴻琦、洪辰睿、林山火、陳律文、李彥德等人均明知附表3全球藝品拍賣所採購之全球藝品品項名稱,均非該名稱所示之品質,竟仗勢一般人無能力分辨藝品品質好壞或真假,或認為尚需送鑑定之後才能與全球藝品爭執而鑑定費用高昂,即使買到不符洪榮村等人宣稱品質之藝品仍自認倒楣等心態,仍由洪榮村、賴彥綸、鄭元京、劉鴻琦、洪辰睿、陳律文、李彥德等拍賣官(下稱洪榮村等拍賣官),在臉書「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拍賣」、「全盟藝品拍賣」社團向不特定大眾以拍賣方式販售,以「三大保證」:「保證天然」、「買到假貨賣1賠10」、「買到瑕疵品處理到好」等騙術,及洪榮村在直播中表示:如果賣假貨我全家死光光等語,或以「公益標」之名號謊稱將拍賣所得捐作公益等方式,騙取觀眾信任,洪榮村等拍賣官並在直播中以真品展示,使觀看直播民眾誤以為所購買之藝品為品質優良之真品,如觀眾喊價不符洪榮村等拍賣官預期,並會由洪榮村等拍賣官自己或由「小幫手」擔任暗樁,以其他的臉書帳號參與競標哄抬價格(洪榮村等拍賣官同時於直播中宣稱「抓到暗樁賠1000萬元」等語),如附表1之 張文奇 (現改名 張甯 伈,下仍稱張文奇)等35人因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匯款至全球藝品指定之林山火、李素玉(洪榮村之女友,林山火之母親,已歿)、洪榮村、賴彥綸等人帳戶,林山火確認已貨款入帳後,即指示其他員工包裝、出貨,將品質低劣或品質與直播展示不符之商品,委由貨運方式寄送給買家,或由買家以現金至全球藝品拍賣臺中場或高雄場直接交易,以此方式詐取顯不相當之財物,計全球藝品拍賣於105年11月起迄為警查獲期間,如附表3之不實藝品共售得新臺幣(下同)1億4881萬2723元。嗣附表1之張文奇等35人因觀看全球藝品拍賣之直播拍賣而購入如附表3之物品,然收到貨品後發現與拍賣時所聲稱之質地不符,始知受騙(受騙時間、受騙方式、購買物品、金額等詳附表1),而報警處理,經員警於108年5月21日執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00號等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2所示物品,並在全球藝品拍賣臺中場抽樣待拍賣之藝品,發現與全球藝品拍賣所宣稱之品質不符(部分由檢察官委任之吳照明鑑定人以儀器進行鑑定,部分藝品由被害人自行送驗定),而悉上情。因認被告九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利用網際網路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洪榮村另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被告李建成、林山火、鄭元京、劉鴻琦、賴彥綸、洪辰睿、陳律文、李彥德另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對於其所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而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九人涉有上開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犯嫌,無非係以被告九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如附表1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於偵查中指訴,以及如附件甲所列非供述證據等件為主要論據。
四、被告之答辯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
(一)訊據被告九人對於起訴書所載被告九人暱稱、職稱,以及全球藝品拍賣之沿革、全球藝品拍賣有以拍賣方式販售商品等節,均不爭執,惟堅詞否認有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全球藝品拍賣的三大保證並無保證天然,被告九人並未施用詐術等語。
(二)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辯護內容略以:⒈被告洪榮村、李建成共同選任辯護人陳鴻謀律師稱:全球藝品
拍賣不是犯罪組織,檢察官所起訴35位被害人,其交易金額僅占全球藝品拍賣每年成交金額很小的比例,且經交互詰問,許多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都說沒有被騙,所謂藝品買賣,當然是經過加工的東西,售價跟加工的程度有一定的關聯,全球藝品拍賣強調的三大保證是一種售後服務,不能因為少部分消費者在品質上有意見,就認為全球藝品拍賣是詐欺集團。
⒉被告林山火選任辯護人鄭志明律師稱:被告林山火是受薪擔任
包裝客服、會計對帳的工作,並非直播主,全球藝品拍賣之商品行銷方式與被告林山火毫無關係,被告林山火固然有出借帳戶,帳戶內款項也是經被告洪榮村指示進出,藝品拍賣價差相當大,消費者之所以會購買,可能是因為對商家的信任,因為消費者個人的偏好,因為搶標氣氛、限量商品或是折扣優惠、運費減免,甚至是拍賣官口才魅力,所涉及的消費決定非常主觀,是否屬於詐欺有再加審酌的必要,全球藝品的三大保證沒有包括保證天然,被害人迄今無法逐一指認被告九人施用詐術之具體事實、時間及被害金額,自不得憑部分被害人片面指訴,而認全球藝品拍賣有施詐術的情形,本案為消費糾紛,應循民事爭端程序處理方為正辦。
⒊被告劉鴻琦選任辯護人陳昭琦律師稱:同案被告洪榮村從事藝
品業30多年,原本只是實體店面,後因為網路社交平台興起,106年轉型做拍賣,所販賣物品包含人造藝品、天然礦石、生活用品等,跟一般公司行號無疑,且當時全球藝品拍賣24小時開放消費者取貨,如全球藝品拍賣為犯罪組織,怎會讓消費者前往現場,而增加被查獲的風險?全球藝品拍賣並非以有爭議藝品作為獲利的來源,本案僅為偶然之民事糾紛,全球藝品拍賣並非是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所組成持續性或謀利性的犯罪組織,全球藝品拍賣的三大保證是買貴保退、假一賠十、有瑕疵處理到好,並沒有保證天然,被告劉鴻琦是領取薪資,依照公司指示擔任直播主販賣商品的員工,所販賣商品均由富有採購經驗的同案被告李建成採買,被告劉鴻琦相信同案被告李建成所購買藝品的品質,如果消費者有疑慮,就會立刻停止販賣或是無條件退貨,起訴書附表3所列部分商品並無品名與成份不同之狀況,部分商品(如紅棉球、七彩玉花瓶)本就是人工製品,被告劉鴻琦也有告知消費者部分藝品,是非天然、經過加工,再以起訴書附表3編號14龍銀元來說,平均一枚不到10元,一般人的常識也能知道怎麼可能買到明清時代古董?本案眾多被害人在審理時證稱並不覺得自己有受騙,許多被害人購買藝品時,注重的是外觀是否漂亮、是否喜歡,與成份及是否天然無關,如果全球藝品拍賣是詐欺集團,為何要開放退貨,或讓消費者親自領貨、做品質的查看,故本案只為民事消費糾紛。
⒋被告鄭元京、李彥德選任辯護人吳政憲律師稱:本案被害人製作筆錄前,警方就有事先製作警詢筆錄,筆錄均提到保證天然,檢察官才誤以為全球藝品拍賣的三大保證包括保證天然,全球藝品拍賣本身不是製造商,未就所販賣藝品進行加工或處理,只是用低價買來再由高價賣出,就販賣的產品也如實介紹,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的是藝品,不是礦物,藝品都會經過加工,全球藝品拍賣並未交付與所販售物不同之物品,也沒有交付比較低價值的藝品,而藝品本來就會有市場俗稱跟礦物名稱,檢察官所講的商品名稱跟品質不同是施用詐術,應是誤解,卷內相關鑑定物品的對象,絕大部分不是被害人提告的藝品,本案被害人證述內容,不外乎現在不想要購買,希望可以退貨,這樣應該是民事糾紛,而不是提告刑事。
⒌被告賴諺崙選任辯護人張績寶律師稱:本案許多被害人警詢筆錄記載內容相同,造成檢察官產生誤會而起訴,全球藝品拍賣所謂三大保證就是「買貴包退,買到假貨賣一賠一,買到瑕疵品處理到好」,並沒有保證天然,檢察官依據吳照明鑑定人鑑定意見而起訴,但該鑑定只鑑定物理成分,沒有辦法證明市場價值,且吳照明鑑定人也稱藝品有分市場上商業名稱跟礦物名稱之別,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的工藝品是有包含人為加工過的,購買者從價格也應該能有認識,這些優化跟處理不是全球藝品拍賣所做的,由本院勘驗過程,可以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拍賣官在拍賣時,就全球藝品拍賣所購買來貨品的質量及是否加工、加溫都有盡到告知義務,本案許多被害人到庭證述之內容,也對被告九人有利,可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拍賣過程都有如實告知。
⒍被告洪辰睿選任辯護人王仁祺律師稱:被告洪辰睿僅和起訴書
附表1所載部分編號之人有交易行為,所交易物品與起訴書所載也不盡相同,被告洪辰睿在銷售過程中沒有保證天然,所謂買到假貨,賣一賠十,購買瑕疵品處理到好,或賣假貨的話,賣一賠一百,或不完整不成交,買到假貨包退包辦,這些的話語嚴格而言並非可評價實施詐術的行為,而是售後服務,檢察官根據鑑定結果予以起訴,但吳照明鑑定人只能鑑定物理性質,無法鑑定藝品價格,全球藝品拍賣是使用藝品名稱或是商業名稱,或俗稱加以銷售,該等名稱和鑑定物品成分本會有不同,不能以此評價被告九人有實施詐術的行為,況且被告洪辰睿在拍賣時也有告知資訊,消費者也可以從支出的對價知道購買物品的價值,藝品的價格也包含外觀的加工或刻工,不是只以成份做評價。
⒎被告陳律文義務辯護人黃紫芝律師稱:檢察官主要是依據被害人的指訴和鑑定內容,而認為被告九人有詐欺取財等犯行提起公訴,本案各被害人為何做出消費決定,由審理時證述內容來看,絕對大部分說是因為喜歡而購買,對於價格、材質並不在乎,也就是說他們決定競標或購買,當下覺得買到的東西是符合自己的預期,這樣的消費決定是否有陷於交付財物的情況?另雖有部分認為說是聽了三大保證,保證天然,才會購買,但有部分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說到全球藝品拍賣不是每個商品都有保證天然,勘驗光碟當中,也可以看出全球藝品拍賣在直播確實有提到二代加工、加溫等資訊,就算商品與預期有不同,也不因此成立刑事犯罪,組織犯罪條例當初在立法的是要針對組織型的犯罪,本案全球藝品拍賣只是剛好經營的還不錯,而有眾多員工,不會因此變成組織犯罪集團。
五、經查:
(一)就全球藝品拍賣設立之經緯與被告九人於全球藝品拍賣所負責之職務,業為被告九人所不爭執,被告九人就全球藝品拍賣有與附表1各告訴人或被害人為商品交易(除否認全球藝品拍賣有與附表1編號8 柯銘鎧 進行交易)乙節亦不爭執(見本院準備程序整理之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三第154頁、第294頁),且有卷內購買總明細、購買明細等件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47至349頁,本院卷二第29至171頁、第177至457頁),上開事實自堪認定為真。又就全球藝品拍賣有與附表1編號8柯銘鎧進行交易乙節,柯銘鎧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就交易過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八第170至200頁),並有提出相關購買之對話紀錄為憑(見本院卷八第439至450頁),自亦堪信為真實。
(二)本案之關鍵點為何: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
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可分下述二類:⑴「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上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其行為方式均屬作為犯,而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著重於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以顯不相當之低廉標的物騙取被害人支付極高之對價或誘騙被害人就根本不存在之標的物締結契約並給付價金;⑵「履約詐欺」,又可分為①「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②「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其行為方式多屬不純正不作為犯,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故在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2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
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連鎖。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有被害人並未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非因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等欠缺因果關聯之情形,均不能構成該罪。所謂施用詐術,不限於積極地以虛偽言詞、舉動而為之欺罔行為,於行為人負有告知交易上重要事項之義務而消極隱瞞者,或行為人之言詞舉動於社會通念上可認為具有詐術之含意者,均屬詐術之施用。而所謂錯誤,係指被害人對於是否處分財物之重要判斷事項,誤認行為人所虛構之情節為真實,或因行為人之消極隱瞞而陷於錯誤,並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若被害人知悉真實情形,依社會通念,必不願交付財物之謂。此一錯誤,乃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亦即「詐術」與「錯誤」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屬當然。
⒊又任何私經濟行為本即存有一定程度之風險與不確定性,
參與之各方本應自行蒐集必要資訊、評估相關風險,並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下自行採取確保權益及規避風險之適當措施,除交易之一方於過程中曾使用不法之手段外,否則不得僅因嗣後未獲得完全履行,或最終結果與主觀上之期待不一致,即推斷另一方於交易時,有陷於錯誤之情形。而交易時之風險評估及交易各階段之風險控管規劃,本屬當事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之權利行使表現,除非法令或契約另有規範,單純未主動說明細節或為抽象、誇張之提議,同不得盡與施用詐術相提並論。蓋詐欺取財罪係在保護財產法益之犯罪,而締約之雙方當事人係欲藉由契約以達成一定之財貨交換經濟上目的,凡一方最終所為財產處分與契約所欲達成經濟目的間之對價關係並未明顯失衡,縱使一方於締約過程中曾施加其他誘因,或被害人摻雜其他經濟目的以外之主觀期待(例如以購買商品、增加業績為手段,欲追求心儀對象),仍應認為詐欺取財罪之保護法益並未受侵害,至多僅屬民事糾葛。換言之,參與契約商議之雙方,為藉由契約達到最終之經濟目的,於締約過程中通常互有要求與退讓,甚至有所吹捧、誇飾、引誘等,藉以吸引締約或取得對己最有利之契約條件,此本屬契約磋商過程之常態,應為私法自治原則所允許。對於一方在締約過程中對他方所為較為誇張或內容抽象之表示,如理性之締約者均可認知此僅屬廣告之噱頭或較為誇張之表現手法,不當然代表產品或服務具備廣告中所表現之特質或特性,亦非當然以此為契約內容者,自無法評價為一方對他方施用詐術,使他方陷於錯誤因而締約。縱非明顯之噱頭或誇飾,一方於締約過程中對他方所為之任何提議、說服或引誘等表示,是否可能構成締約詐欺,仍應綜合整體締約磋商經過、雙方具體商議之內容、對意思表示之可理解程度及雙方最終之權利義務與欲藉由契約達成之經濟目的等,在對價與風險評估、履約之期待間有無顯然失衡等項為斷,除非行為人已明知所提議之特定內容為不實事項、根本無從履行,或自始即無意履行某一義務,卻仍向他方明確為相反之表示,使他方誤認此為契約內容,或納入契約經濟目的與對價關係之考量,以此為基礎進行後續之契約磋商或締結外,對於締約過程中尚不成熟之提議,或雙方尚未具體商議至一定具體程度、曾經討論過但最終未納為締約基礎之方案,甚至只是一方主觀上一廂情願之期待等,不惟客觀上難以檢驗提議之一方究竟有無傳達與事實不符之資訊,或在對價關係上究竟有無顯失均衡,對於他方抽象之主觀期待更不宜以刑罰給予明顯過度之保護,否則恐使締約或廣告行銷等手法動輒得咎,不但紊亂交易慣行與交易秩序,並使民事責任、行政管制(如對於契約內容或行銷手法之管制)與刑事責任失其界線。⒋公訴意旨指全球藝品拍賣有「向不特定民眾展示高品質藝
品,實則販售與所宣稱品質不符或品質低劣之藝品」、「由拍賣官向觀看直播之民眾宣稱所販售之藝品保證為真品,及另開假帳號參與競標哄抬價格之方式,將低價之假貨及劣質品哄抬價格後賣出,出貨時以假貨或劣質貨出貨」、「以將拍賣所得捐作公益等方式,騙取觀眾信任」等情節。基此,本案關鍵點應在於「全球藝品拍賣有無施用詐術(有無虛構對消費者處分財物之重要判斷事項,或消極隱瞞交易上重要事項)」、「全球藝品拍賣有無於履約時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本案被害人是否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等節。
(三)全球藝品拍賣三大保證之內容:⒈公訴意旨指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以三大保證即「
保證天然」、「買到假貨賣1賠10」、「買到瑕疵品處理到好」方式,使觀看直播民眾誤以為所購買之藝品為品質優良之真品,無非係根據被告九人於偵查中供述、被害人及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畫面照片(見中市警刑六字第1080034597號〈下稱警597卷,以下命名規則相同〉卷一第410頁,警597卷三第318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658號〈下稱偵14658卷,以下命名規則相同〉卷一第253頁、第311頁)、告訴人 丁明輝 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見警597卷二第317頁,偵14658卷四第267頁)等件為主要論據,然被告等人於審理中均否認全球藝品拍賣之三大保證,包含「保證天然」,而係「買貴包退」、「買到假的賠10倍」、「買到瑕疵處理到好」。細觀前述警方蒐證畫面照片及告訴人丁明輝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可見該等照片或截圖所拍攝全球藝品拍賣直播時張貼之三大保證,確實為「買貴包退」、「買到假的賠10倍」、「買到瑕疵一定處理到好」,並未明文「保證天然」,則被告等人所稱全球藝品拍賣之三大保證,並不包含「保證天然」之辯解,應屬有據。
⒉此外,由下列證人證述內容:①證人丁明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有強調企業標語有三大保證「買貴退差價」、「買到瑕疵幫你處理到好」、「假1賠10」,另外有個純天然不在三大保證裡面,但拍賣直播中會提到,三大保證口頭有說,在電腦螢幕邊條那邊也有貼一張三大保證企業標語的紙,我在陳報狀上已經有附了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1至73頁);②證人 王美錦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印象中我做筆錄時是跟警察說全球藝品拍賣有三大保證,就是「買貴包退」、「假1賠10」、「瑕疵要處理」,我講的一定是我現在講的詞,三大保證有時候會看到有字幕,就是一個牌子,內容和告訴人丁明輝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即偵14658卷四第267頁)一樣,但敘述不太一樣,是寫的比較詳細等語(見本院卷七第76至94頁);③證人 柯美萍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全球藝品拍賣有三大保證,內容是可以去找人檢驗他們賣的是真貨,絕對沒有欺騙,假貨可以退,忘了幾倍,大概印象是這樣子的內容,直播之前都會放「假貨,買一賠十」的牌子,(經提示告訴人丁明輝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即偵14658卷四第267頁)我確定保證天然沒有在三大保證的內容裡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20至147頁);④證人 鄭石 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經提示告訴人丁明輝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即偵14658卷四第267頁)我有看過這張紙,內容就是我當時看到的,全球藝品提供的三大保證是一、買賣包退,二、買到假的賠十倍,三、買到瑕疵一定處理到好,上面沒有列保證天然這4個字(見本院卷八第203至239頁);⑤證人 劉建清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張紙(即告訴人丁明輝具狀提供之全球藝品賴清權直播截圖,偵14658卷四第267頁)我看直播拍賣的過程有看過,內容是一樣的,全球藝品拍賣的三大保證,在後期是用紙張PO在直播的影像中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9至257頁),亦可證被告等人所稱全球藝品拍賣所提出三大保證並不包含保證天然之辯解,並非全然無據(至於全球藝品拍賣有無於直播拍賣時就全部或部分商品口頭保證天然等節,則詳後述)。
⒊由是可知,公訴意旨所指全球藝品於拍賣以宣稱「保證天
然」、「買到假貨賣1賠10」、「買到瑕疵品處理到好」之三大保證方式施用詐術,非無誤解之處,全球藝品拍賣於拍賣時宣稱之三大保證為「買貴包退」、「買到假的賠10倍」、「買到瑕疵一定處理到好」,應可認定。而上開三大保證即「買貴包退」、「買到假的賠10倍」、「買到瑕疵一定處理到好」之宣傳語,於坊間商業交易行為應屬常見,於解釋其意涵時,理應斟酌交易上習慣,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其中「買貴包退」,探究文義,無非係指若消費者就同一商品另尋得更低價之銷售條件,願意折退差價之意,係強調就各該商品所定之售價在整體交易市場中屬於低價;「買到瑕疵一定處理到好」,探究文義,無非係指若消費者購得商品有瑕疵,願意以修補或其他方式填補損害之意,係強調就各該商品之售後瑕疵擔保;與本案較有利害關係者,係其中「假一賠十」,探究文義,無非係指若消費者購得商品係「假」願意賠償十倍價金(類似懲罰性賠償金),此種宣傳方式,然此用語與「保證全部販售商品為真」,似乎仍有些微差距。又何謂「真」、何謂「假」?所謂販售商品為「真」,是否係指消費者所收到商品與直播拍賣時所展示商品相符?或是指消費者所收到商品確實有達到銷售時保證之品質?或是指全球藝品拍賣會確實出貨,不會在消費者得標後擅自取消交易、拒不出貨?又或者在強調各該商品之品質優良?若係強調販售商品有達到銷售時保證之品質,或銷售商品之品質優良,其是否與公訴意旨所稱「保證天然」相等,亦非無疑問。是以,應無法據以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宣稱之三大保證包含「假一賠十」,即認定被告等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四)全球藝品拍賣以商品名稱或俗稱銷售商品,是否屬於詐術?⒈就公訴意旨所指「販售與所宣稱品質不符藝品」之詐術行
為,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辯稱:起訴書附表3有部分商品之「全球藝品品項名稱」與「鑑定結果」不相符,係因商品名稱、俗稱與礦物名稱差距而衍生之誤解,與太陽餅中沒有太陽、老婆餅中沒有老婆係相同的道理,不能以名稱即推定成分,就起訴書附表3所列商品而言,當中編號1、編號7之「雞血石招財蟾蜍擺件」、「雞血石貔貅」鑑定結果為玉髓,而雞血石本含有玉髓成分,或在大陸血玉髓也被叫做雞血石,編號3、編號6、編號12為「漢白玉」製品,漢白玉為純白色大理岩,並非依文義認定有玉的成分,編號4「花蓮七彩玉花瓶」本為與玉無關之工藝品,編號14「龍銀元」不含銀成分,並提出網路部落格「研岩石實」貼文、百度百科有關雞血石貼文、維基百科有關漢白玉介紹、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網頁截圖、英國長銷經典水晶能量療癒萬用書摘錄、九玉網網頁截圖、每日頭條網頁截圖等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339至345頁、第469至474頁、第507至513頁),觀前述辯護人等所陳資料,確實均有載明商品名稱、俗稱與學名等差距之情況,前述辯解即尚非全然無據。
⒉就起訴書附表3有部分商品之「全球藝品品項名稱」與「鑑
定結果」不相符,是否係因商品名稱、俗稱與礦物名稱差距而衍生之誤解乙節,經本院先後傳喚鑑定證人吳照明(所提出相關資格文件,可見本院卷五第75至93頁)、鑑定證人 賴俊名 (所提出相關資格文件,可見本院卷五第99至101頁)到庭作證:①鑑定證人吳照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個人認為起訴書附表3在一般民眾的認知上可以稱為藝品或工藝品,工藝是有包含人為加工,優化和處理都是人為,經過優化的東西價格會比較便宜,相同種類的藝品或工藝品有等級的差別,不同等級會影響價格,後天美感和加工也會影響價值,藝品有市場上商業名稱跟寶石或礦物名稱之區別,同樣物理性質的東西,在商場交易名稱可能不同,七彩玉是根本跟玉無關的工藝品,這個說法是對的,琥珀或蜜蠟是古代松樹或柏樹樹脂經過地殼運動被埋在地底下,經過地熱、地壓形成,透明稱為琥珀,不透明稱為蜜蠟,天鐵就是隕石的一種,捷克隕石不能稱隕石,是地表灰塵從天上落下形成,是玻璃質的隕石,漢白玉主要成分是碳酸鈣,理論上也可以說漢白玉的主要成分為大理石或大理岩,軟玉成分是鈣理矽酸鹽,大理岩成分是碳酸鈣,化學成分不一樣,雞血石是商業名稱,礦物名稱就是主要成分是地開石或葉蠟石,紅色是辰砂,它不是單一礦物,是由好幾個礦物組合在一起,雞血石最早是同一個顏色,如果為地開石也可能是壽山石的一種,壽山石礦物名稱是地開石,但商業名稱會有很多種不同名稱,血玉髓跟雞血石是完全不同的化學成分,血玉髓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矽,有紅斑點叫紅斑玉髓,天珠一般來說是人為去做的宗教飾品,準確來說沒有固定成分,有些人用骨頭、陶瓷或是玉髓去染色,寶石界或地質界有特定東西叫做海藍寶石、紅石榴水晶,有綠松石,是寶石,也稱半寶石,綠松石跟白紋石來比的話,綠松石比較貴,是不一樣的東西,沒有特別的礦物或寶石去對應紅棉球,也沒有寶石、半寶石或石頭定性稱綠晶簇、黃玉球、藍珀球、綠珀球,商業名稱為紅棉球,對應到物理上是玻璃性質,綠晶簇是白色水晶合成綠色水晶,是人工合成,也有天然的,在寶石界或地質界沒有東西叫龍銀元,商業名稱為龍銀元的東西,應該是鐵跟鎳,沒有銀的成分,對應黃玉球的名稱會是大里岩就是碳酸鈣,鈦金是商業名稱,鈦金是水晶中有一種礦物叫金紅石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至56頁);②鑑定證人賴俊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通常在礦物學裡面,可以透過拉曼光譜可以清楚知道它是什麼物件,商業上會有很多商人在販售上會有一些名稱,但是藝品大家都習慣用通俗的用語,比如賣白色的玉會習慣說漢白玉,有在買玉的人聽到漢白玉應該要有概念說不是所謂和闐玉或暖玉,而是大里岩碳酸鹽的物件,雞血石就是壽山石類的,有一種商業名稱叫桂林雞血,裡面成分就有玉髓,桂林雞血是商業名稱,在學術上並沒有這樣的稱號,藝品中的田黃很貴,現在有的黃色碳酸鹽,他們就會取名金田黃,玉代表聚合體,碳酸鹽玉有很多顏色,就會衍生很多名稱,我沒有聽過血玉髓也是雞血石,大陸那邊發現新物種會寫得比較浮誇,這是商業名稱而非學術界的名詞,起訴書附表3比較常見消費者因為漢白玉名稱上的誤解來向我詢問,海藍寶石鑑定結果是大里岩,有可能是藍色的大里岩,這種藝品在販售沒有學術的背景,想說黃色的就是黃玉石,藍色的就是海藍寶石,不然在學術上講是另一種寶石,通常沒有相關的知識,藝品業者都是對方說什麼,就用什麼名稱販售等語(本院卷五第58至68頁)。
⒊由上開鑑定證人吳照明、賴俊名證述內容,可知藝品確實
有市場上商業名稱跟寶石或礦物名稱之區別,就起訴書附表3所列桂林雞血、雞血石、紅棉球、鈦晶、壽山石均為商業名稱,其中「桂林雞血」成分即有玉髓,「紅棉球」本應係玻璃成分物品,所列「龍銀元」也非含「銀」成分,而係鐵、鎳成分,所列黃玉球、藍珀球、綠珀球也沒有對應的寶石或礦石名稱,而漢白玉於成份上確實可能為大理岩,天珠多為人工製成,準確來說沒有固定成分,七彩玉花瓶也非「玉」,由是而言,公訴意旨認起訴書附表3部分品項名稱與鑑定結果不符屬施用詐術,容有誤會。
(五)全球藝品拍賣是否於拍賣時宣稱不實品質?⒈本案尚無從以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宣稱之三大保證
包含「假一賠十」,即認定被告等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業如前述,是本案仍應探究全球藝品拍賣於三大保證以外,有無於販售商品時宣傳不實品質。
⒉就全球藝品拍賣如何進行商品採購,以及各拍賣官是否知悉採購商品之品質等節,①被告洪榮村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公司的採購基本上就是由我與李建成做分工,李建成跑大陸那邊的採購,臺灣由我負責,是同業去進貨,把貨拿來我店裡給我看,我看了OK才會買斷,採購的人會將商品的品質到哪裡、材質是什麼、有無二次加工等等的資訊傳給拍賣官,我和李建成都是按經驗分辨進貨的品質,由李建成採購或我從其他同業進的貨,有部分已經有附保證書或鑑定書,其他如果價高的商品,會盡量事先開立保證書,價低的商品就不需要,如果是全球藝品拍賣已經有送過鑑定的商品,直播時會出具鑑定書或保證書的文件給客人看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至42頁);②被告李建成於偵查中供稱:我做藝品拍賣很久,憑肉眼可以判斷百分之九十的真假貨,如果沒賣過的藝品,我會要求出具證書,且我不相信對方出具的證書,會再請賴界評(即被告賴諺崙)送去鑑定,高單價商品一定會請公司送鑑定,其他抽樣送鑑定,如果是二代合成品,帳單上會記載,我會把帳單傳到群組,拍賣官看到就會知道,拍賣官也會告知消費者(見偵14658卷一第515至522頁),上情與被告李建成持用手機擷取資料中估價單等資料、卷附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全球圓桌會議」對話紀錄截圖所示內容大致相符(見警597卷一第175至209頁、第511至523頁、第544頁),前述被告洪榮村、李建成所述流程,應屬可信。
⒊而就全球藝品拍賣各拍賣官於直播販售商品時,如何銷售
介紹乙節,①被告洪榮村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商品會由我擬定銷售台詞,拍賣官是看我或其他全球藝品拍賣官的說詞,再去進行同樣的銷售,會臨場自由發揮跟客人聊天,拍賣官在叫賣時都有照實情告知客人,我都在旁邊看直播過程,且有規定他們不能欺騙客人,是加工的、是加溫的、是天然的,要如實告訴客人,如果是全球藝品拍賣已經有送過鑑定的商品,直播時會出具鑑定書或保證書的文件給客人看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至42頁);②被告賴諺崙於偵查中供稱:紅棉球在直播時,有跟客人說明是非天然,綠晶簇在賣的時候,會強調是加熱的,因為天然的晶簇本來只有白色,有任何顏色是後天加工的,我們在拍賣時就有告知客人琥珀、蜜蠟是樹脂及塑料結合加工,是二代蜜,如果有證書的,拍賣時會說是天然品等語(見偵14658卷二第155至161頁);③被告鄭元京於偵查中供稱:捷克隕石在賣時有跟客戶說這東西不純,可以接受再買,紅棉球我們都會告知客戶是人工的融鍊水晶,龍銀一本80片,客人會問我們是不是純銀,我們說不是純銀,奧地利水晶絕對不是天然,我也一定會跟客人講,鈦排是天然的,最早有一批是加溫的,我們有跟客人說,有回收回來,琥珀蜜蠟我們都有告知不是天然的,是二代琥珀蜜蠟,直播拍賣時,例如緬甸玉手鐲、水晶雕,我在拍賣時有展示過保證書,出貨的商品不見得都會附保證書,消費者可以拍照截圖等語(見偵14658卷三第199至201頁,偵14658卷五第85至87頁);④被告劉鴻琦於偵查中供稱:如果是紅玉,我們會適時跟客人告知是經人工處理的,我知道像紅棉球是玻璃合成的,3D立體的球,像白水晶那個都是合成的等語(見偵14658卷三第327至335頁);⑤被告洪辰睿於偵查中供稱:如果是非天然的、人造的,我們會跟客人講,例如紅棉球就是人造的東西,我們會說是人造的,是人工熔煉的,如果水晶球經過加溫,會說有加溫等語(見偵14658卷五第79至82頁),互核上述被告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所陳內容尚無明顯歧異,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場勘驗全球藝品拍賣銷售商品之影音檔案(檔案係被告洪榮村110年4月26日刑事答辯狀附件之光碟、被告鄭元京、李彥德110年5月3日刑事準備狀之光碟、被告洪榮村、鄭元京、李彥德110年12月3日刑事準備書三狀附件之光碟),勘驗結果可見全球藝品拍賣官在拍賣時都有告知相關資訊,例如:「這是黃銅礦,他們稱天鐵球」、「這是二代琥珀,二代就二次加工」、「這是漢白玉,這不是白玉」、「顏色是靠加溫的」、「全部全世界的黃金洞全部都加溫出來的」、「紅棉球是天然水晶嗎?保證,喔保證非天然喔,它又稱為石英球,稱為石英球」、「這個正確名稱他叫做琉璃,又有人稱玻璃」、「這是石英,不是水晶」、「紅棉球是石英球,喔石英球,喔石英球喔不是天然他是融煉」、「這叫養晶,二度結晶的叫養晶」等(見本院卷四第145頁至第158頁)。此核與前述被告供述內容,亦屬相符,被告等人所稱全球藝品拍賣之拍賣官於銷售商品時,均有告知真實資訊之辯解,尚難認全屬子虛。
⒋此外,①證人 曾于珊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些東西不能說是
不是天然,不是每個東西都是天然的,因為我覺得他們不是這樣講等語(見本卷六第63至74頁);②證人 吳炯瑯 (原名 吳宗謙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全球拍賣在拍賣東西前,都會跟觀眾說假設是天然的就說天然,有經過人工加工就說人工加工,有經過人工他們都會特別強調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0至123頁);③證人丁明輝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紅棉球只有介紹商品名稱而已,我是沒有聽到提到它是天然等語(見本院卷七第41至73頁);④證人王美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去公司的時候曾問過,紅棉球有說無法是純天然的,必須是高溫去燒,捷克隕石他們沒有保證純天然,有講一個故事,印象中有聽到介紹捷克隕石是從外太空掉下來到地球的隕石,但我現在無法確認哪一位講,是介紹捷克隕石的由來,至於是真是假沒有解釋清楚,印象中有提到玻璃這兩個字等語(見到本院卷七第76至94頁);⑤證人 楊程澔 (原名 楊榮華 ) 於鈞院 審理中證稱:拍賣官在介紹藝品的時候,並沒有每一場都強調是純天然,應該是針對特定的一些藝品,並不是每一個藝品都會講保證天然,就我的印象中,拍賣官好像沒有保證捷克隕石就是天然的捷克隕石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8至191頁);⑥證人 籃清泉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7年10月至108年5月,在這個區間内,我很常看全球藝品直播,應該有每天看,每天看3、4小時,我看的期間,拍賣官並不是針對要拍賣的每個藝品都有說保證天然這種話,他們在介紹紅棉球的時候,有提到紅棉球保證不是天然的,是石英去做製造的,我有購買黃晶洞,當時的直播主有介紹說這個黃晶洞都是加溫的,不同的商品會有不同的介紹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4至213頁);⑦證人 陳正偉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他們一般介紹時,是天然的,會說天然的,不是天然的,也會跟我們講說這個不是天然的,如果是天然的,那個價錢就不是這樣子,像紅棉球,就說這個不是天然的,雞血石,他們是說桂林的雞血石,但是他沒有講說天然的,他們賣的東西很多,像是空拍機,你不會說那是天然的,我也有買琥珀手排,當時的拍賣官沒有保證說這個琥珀手排是純天然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09至335頁);⑧證人 陳秀琴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琥珀蜜蠟他們當初有講,算是新二代的吧,就是一個藝術品,一個漂亮的東西,印象中拍賣官在拍賣天然水晶的時候,會講到天然水晶這樣子,其他的藝品則沒有講到,全球藝品在拍賣的時候,保證天然是有,但不是全部都有,有些東西不可能是保證天然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0至389頁);⑨證人 吳政儒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在全球藝品平台購買的時間超過1、2年,一個禮拜差不多上線看3、4天,平均一天大概3個小時以上,在介紹的過程中,藝品是天然的會說天然,非天然的會說非天然,像水晶他們說可以去鑑定打證書的,就會說天然,會強調有些是加工的,像水晶洞黃水晶是加溫的,紅棉球是人造的,都會講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91至408頁);⑩證人柯美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買藍芽耳機時,沒有保證天然,保證天然這件事情不是出現在每個商品,都是用口頭講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20至147頁);⑪證人 鄭石旨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拍賣官在拍賣每項藝品時,沒有說每個東西都保證天然,有的有說天然,有的沒有說天然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47至166頁);⑫證人柯銘鎧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到會有純天然,真貨的狀況,不是每一場講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70至200頁);⑬證人劉建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目前聽過的,有說紅棉球是人工加工,是屬於合成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9至257頁),由前述證人證述內容,可證全國藝品拍賣於進行商品直播銷售時,確實可能針對不同商品而有不同說明,並非一概提及「天然」,甚至有部分商品會說明係人工合成或加溫而成,被告九人及渠等辯護人所稱渠等有如實告知商品資訊,非全不可採。而在全球藝品拍賣之三大保證並不包含「保證天然」之前提下,如將所謂「假一賠十」之「假」定義為消費者所買受商品與全球藝品拍賣銷售時所述品質相符之保證,檢察官即必須舉證證明各個被害人所購買商品,其各自之「銷售方式」,以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各商品時,有無做出「天然」、「非人工」、「未染色」等特定保證。
⒌公訴意旨認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宣傳不實品質,無
非以被害人等人指訴為主要論據,而在無法認定全球藝品拍賣之三大保證包含保證天然之前提下,起訴書附表3所列被害人縱使曾於警詢、偵查,甚或本院審理中證稱全球藝品拍賣口頭就全部商品或渠等購買之商品做出「天然」、「非人工」、「未染色」之特定保證,因各被害人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渠等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就此公訴意旨係提出下列非供述證據茲為補強,然該等非供述證據,尚不足達到補強效果,詳如下述:①被告賴諺崙與被告鄭元京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597卷一第67至81頁、第137至144頁、第301至315頁、第327至328頁),該等譯文中如附件乙(一)所示內容之對話,編號1至5、編號9、編號13無非係在嫌棄全球藝品拍賣或被告李建成所進貨品之品質,然縱使該等貨物品質不良,由該等對話並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已將該等貨品售出,亦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編號6至8無非係在討論銷售策略,該等對話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出售貨品,編號10至12、15雖有提及「騙」,「騙」字雖有負面意涵,然此種聊天對話使用之用語並非精確(例如朋友間聊到如何追到男/女朋友或伴侶,可能會戲謔稱怎麼拐到他/她的?、怎麼騙到他/她的?,此情境即非指誘拐或施用詐術),亦可能係指應如何進行「廣告行銷」,並無法直接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出售貨品;編號14、16、17提及顧客「看不懂」、「垃圾變黃金」,係在指涉顧客(此應係指被害人 陳偉木 )缺乏鑑賞、判斷能力,然係指鑑賞、判斷商品「價值」或鑑賞、判斷商品「品質」,非無疑問,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②被告賴諺崙與不明男子間通訊監察譯文(見警597卷一第319至322頁),該等譯文中如附件乙(二)所示內容之對話,該等對話無非係購買之顧客向被告賴諺崙抱怨商品品質,並提出希望換貨,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③蒐證照片(見警000卷第203頁),被告李彥德於臉書網頁寫明「毀謗我們的人準備走法律途徑我跟各位說過高雄場不賣假貨的」,何謂此語句中之「假貨」所指為何,本非無疑義,且從語意看來,應係本案被害人有相關意見反應或提告後始為之回應,並不能以此事後之回應,反推論全球藝品拍賣先前有何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情;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擷取畫面(見警597卷三第317至318頁),有如附件乙(三)所示之對話,然此等擷取畫面並無法分辨到底係銷售何商品?縱使全球藝品拍賣就該二項特定商品有保證「不退色」、「非染色」,無法以此推知全球藝品拍賣就其他商品做出同樣保證,且該二項全球藝品拍賣宣稱「不退色」、「非染色」之商品並未扣案,亦未經鑑定,自無法確認是否有宣稱不褪色而褪色、宣稱非染色而染色之情形,而全球藝品拍賣固有提及「樹化玉」保證天然,然不能以此反推全球藝品拍賣就其他時間所銷售「樹化玉」商品做出同樣保證,且該全球藝品拍賣保證天然之「樹化玉」並未扣案,亦未經鑑定,自無法確認是否有宣稱天然然並非天然之情形;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畫面(見偵14658卷二第117至122頁),有如附件乙(四)所示之對話,然此等對話無法係指消費者不滿意收到商品之品質,以及拍賣官嫌棄全球藝品拍賣或被告李建成所進貨品之品質,然縱使該等貨物品質不良,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⑥被害人 邱玉珍 、 游文豪 、 鄭廷暉 、曾于珊、 陳淑美 提供之與全盟藝品拍賣對話照片(見警000卷第235至245頁),該等對話無非僅能證明邱玉珍、游文豪、鄭廷暉、曾于珊、陳淑美有與全球藝品拍賣交易,且曾于珊於收到商品後認為有瑕疵、有破裂,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伊始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
⒍另外,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張文奇所提出檔名依序為「1
07年8月16日直播拍賣錄影上半場.MOV」、「107年8月16日直播拍賣錄影下半場.MOV」之檔案,其中確實有出現例如「染色的賠你一賠十」、「買到假的告訴你染色的一賠十」、「帶黃的樹化玉(中略)這些都天然的天然的」、「千年木化石,億萬年樹化玉」等拍賣中保證「未染色」或「天然」銷售情形,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91至307頁),然並無法從該等勘驗之直播過程中,特定出影片所販售之物品是何物品,該等物品是否已為何位告訴人或被害人所購得?或是否為扣案之何項物品?是以,既依卷證資料無法釐清該等影片中所指涉特定物品已經送鑑定確定其係「染色」或「非天然」,依照有疑惟利被告原則,即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有何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出售商品之情形。卷附陳偉木與其他被害人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警597號卷二第249至253頁)、張文奇與其他買家討論對話內容(見他6858號卷一第108至137頁),亦均係陳偉木或張文奇與其他消費者討論之對話紀錄,無法以之確認各該商品實際銷售之方式,即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有何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出售商品之情形。
⒎又被害人除指訴全球藝品拍賣做出上述「天然」、「非人工」、「未染色」等相關宣傳之保證外,尚有例如①證人張文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拍賣官講說這個可以招財,可以偏財,這個放在冰箱上可以鎮財,買晶洞可以改善家裡的磁場,財運、財氣會進來,琥珀、蜜蠟,可以安神入睡可以入定,招財就是生意興隆、順暢,待業中可以找其他的公司讓我順利就業,鈦金手排說戴了以後無論正財、偏財都會意外的來,瑪腦晶洞買了放在冰箱的正上面可以鎮守家裡女主人的財位,我是著重功效才購買,前提要天然,買這個東西是要天然又有招財的功能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7至235頁);②證人陳淑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對這些產品我都不瞭解,而且他們那時候也會說戴琥珀蜜蠟可以幫助睡眠,可以安神,因為那時候我精神狀況很差,想說買來戴看看等語(本院卷五第274至301頁);③證人曾于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買「捷克隕石」是因為我睡眠很差,說放在枕頭下面,睡眠會變好,會改善睡眠品質,我覺得至少讓我比較好入睡,不要一直做夢,做夢一定會讓我的睡眠品質更差,我醒來,有睡的好我覺得那就不錯等語,我真的把隕石放在枕頭底下,但沒有覺得改善等語(本院卷六第277至324頁),上述除被害人單一指訴外,均缺乏補強證據,無法據以為不利被告九人之認定。退步言之,「招財」、「改善磁場」此類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卜算詛咒等內容,均非行為人直接或間接所能支配之事項,縱使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宣稱有「招財」、「改善磁場」等品質,因目前科學驗證結果不能檢驗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商品並未達到所宣稱之「招財」、「改善磁場」等品質,自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而「改善睡眠品質」應屬人體醫療方面之事項,縱使全球藝品拍賣於販售商品時宣稱商品有「改善睡眠品質」等效果(先不論此有無涉嫌違反藥事法問題),因卷內除被害人陳淑美、曾于珊指訴外,並無證據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商品確實並未達到所宣稱之「助眠」等品質,自無法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
⒏依目前卷證資料,在全球藝品拍賣之三大保證不包括保證天然之前提下,既然全球藝品拍賣對於各該銷售商品會使用具差異性的銷售方式,公訴人即應證明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指遭詐而買受之各該商品於銷售時之實際銷售方式,方能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將該等貨品售出,而例如證人張文奇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部份我們都會線上再問一句「這個東西是天然的嗎?」,他只要回應是天然的我就會放心去買,他沒有講的話我會雞婆的打個字問「是天然的嗎?」,直播主只要敢回答我就敢買單,這些問答記錄不在了,以前是留檔案在臉書上可以隨時按回放,到後來不知道是什麼原因當天直播影片都是不留存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7至235頁),是依照卷內現存證據資料,尚不有其他證據補強告訴人或被害人所指述「全球藝品拍賣係以宣稱不實品質之方式出售商品」乙節,自無法為不利被告九人之認定。
(六)全球藝品拍賣是否哄抬價格:⒈公訴意旨指「如觀眾喊價不符洪榮村等拍賣官預期,並會
由洪榮村等拍賣官自己或由『小幫手』擔任暗樁,以其他的臉書帳號參與競標哄抬價格」,係施用詐術。就此,被告洪榮村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直播主在拍賣直播時,我有安排暗樁,讓直播主知道有安排暗樁,目的是為幫忙帶動買氣,假如沒有到達成本,偶爾暗樁就會出來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至42頁)。由是而言,縱使全球藝品拍賣於網路臉書直播時,有安排暗樁競價,目的僅為避免買氣低迷導致虧本而已,此與惡意將劣質品哄抬為高價賣出,明顯有間,自無法據此為被告九人不利之認定。
⒉退步言之,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礦石、藝品、工藝品有無
合理市價?若有,則合理市價為何?依日常生活經驗,除黃金、鑽石較有客觀之價值依據外,其餘礦石、玉石、藝品、工藝品種類繁多,其市場價格之訂定,除需依據商品之品質等級的客觀因素外,亦需參考商家進貨時與供貨商間之關係好壞、每次進貨商品數量之多少、市場當時同類商品的貨源是否充裕或短缺、及買賣雙方之關係如何等等主觀因素,都會影響商品之交易價格。當市場交易時,因一般民眾難以肉眼辨其礦石、玉石之品質、級數,是通常係以賣方出價,成交價格因人而異,同一物品成交金額也未必相符,買賣雙方就價格相互磋商,買、賣雙方若就價格達成合意即行成交之方式交易,應該沒有所謂合理市價。如非全球藝品拍賣就各該商品之品質、有無瑕疵等交易重要之點加以保證或隱瞞而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未充於履約時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縱成交價格與市價有所差距,仍尚難認被告九人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而遽以詐欺罪責相繩。
(七)全球藝品拍賣是否佯稱公益標?⒈公訴意旨指全球藝品拍賣「以『公益標』之名號謊稱將拍賣
所得捐作公益等方式,騙取觀眾信任」,係施用詐術,除被害人 陳薏如 於偵查中指訴外(見他1870號卷三第181至183頁),並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畫面照片,其上有「1/6的玉雕是公益標/我想要看是捐到哪了/再麻煩告知謝謝!(因為是公益標我才標的)」、「查收後會告知」、「已查收」之對話內容(見14658號卷二第117至122頁)。就此,被告洪榮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全球藝品拍賣有做過慈善標,作法是會通知客人如果他們左右鄰居有比較弱勢的,來取貨時,順便來取毛毯、米、夾克、背心等,或全球藝品拍賣會捐一些物資給有需要的人,在賣東西時,沒有特別說現在賣的這個是要做公益的,不可能是打著慈善標或公益標的名義銷售商品,慈善標不是特定商品的賣價全部捐出去的意思,也沒有做過這樣的宣傳或銷售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8至42頁)。
⒉另外,參照下列證人證述內容:①證人柯美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買的商品當中,沒有當時拍賣官說這是公益標,標得的東西會拿去捐贈或是購買相關物資的情況,我也沒有印象有公益標的商品拍賣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20至147頁);②證人鄭石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不太記得有買過公益標的東西,也不太記得看過有用公益標在賣商品的狀況等語;③證人邱玉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洪榮村在旁邊講,說這個我們要去幫忙,保證會做公益,因為我本來就在捐錢,他這樣講,我覺得更有動力去買。但他們賣的方式不是特地今天推出的這個商品,不管喊到多少,賣的價格全部都是捐給公益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3至239頁),可見全球藝品拍賣所謂「公益標」、「慈善標」似乎非常態,也非強調要將商品收益全數捐出,此類「會做公益」之宣傳,理性之締約者應均可認知此僅屬廣告之噱頭或較為誇張之表現手法,既被告洪榮村於本院審理時稱全球藝品拍賣確實有捐助物資之情形,在卷內並無其他不利被告九人之積極證據情況下,自不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八)全球藝品拍賣有無於履約時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⒈公訴意旨指稱本案扣得如附表2之物品,並在全球藝品拍賣
臺中場抽樣待拍賣之藝品,由檢察官委任之吳照明鑑定人以儀器進行鑑定,鑑得如附表3之藝品與全球藝品宣稱之藝品名稱不符,及部分藝品由被害人自行送驗定,發現與全球藝品拍賣所宣稱之品質不符,而認被告九人涉嫌加重詐欺等罪嫌。首應敘明者係,依照依一般網路交易經驗,確實有可能偶然發生將寄給A消費者商品誤寄給B消費者等混淆情形,或發生商品於包裝或交寄、運送過程中導致破損等情形,本無從一概以消費者收到與欲購買之商品不相符之商品,即認定構成刑法上詐欺犯罪,是以,如告訴人張文奇所提出在線上詢問之錄影內容及對話譯文(見他6858卷一第231至233頁),固有附件乙(五)所示內容,然其中所謂被告洪榮村表示「那個東西本來就有問題」,語意確有不清之處,無法判斷所謂有問題係指何方面問題;如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蒐證畫面(見偵14658卷二第119至122頁),固有消費者反應收到與下標物品不同之商品之情況〈有如附件乙(六)所示〉,然該等對話既提及「寄錯」,本案又未扣得該等消費者實際收受之物品送鑑定,本無法證明該等物品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縱使消費者實際收受之商品確實是膺品、次級品,亦無從以之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故意混充給付;又如張文奇所提供數張商品近拍(部分照片所拍攝商品上方貼有紅色箭頭標記,應係要標示有裂紋或其他狀況)之照片(見他6858卷一第155至230頁,他1870卷一第21至27頁),依該等照片尚無從特定該等商品確係由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之商品,縱認該等物品確實係由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因本案未扣得該等消費者實際收受之物品送鑑定,本無法證明該等物品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或係單純因包裝或運送過程導致之破損,自無從以之證明全球藝品拍賣係故意混充給付。
⒉就公訴意旨所指「由附表2之物品抽樣委請鑑定」之鑑定結
果,故提出吳照明寶石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警597卷三第319至365頁,偵14658卷一第217至229頁、第313至327頁)。然紬繹其中品項名稱為「紅棉球」、「白玉」、「花蓮七彩玉花瓶」、「白玉平安擺件」、「軟玉」、「龍銀元」等物品,確實可能係因市場上商業名稱跟寶石或礦物名稱所生之落差,致使有所謂品項名稱與鑑定結果不符之情形,已詳如前述。退步言之,該等經檢察官委請鑑定之物品,究竟係全球藝品拍賣之「待拍賣」之物品,或「待出貨物品」,或「經退貨物品」,均尚有未明,即無法單從本案自全球藝品拍賣倉庫扣得如附表2之物品,證明該等物品過去或將來係如何被銷售,即無從證明該等商品有「與全球藝品拍賣所宣稱之品質不符」之混充給付情形。
⒊再參諸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刑事鑑識規範第67點第3款:「
刑案證物自發現、採取、保管、送驗至移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每一階段交接流程(如交件人、收件人、交接日期時間、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之人等)應記錄明確,完備證物交接管制程序」即明定所謂「證物監管鏈(Chainofcustody)」,旨在避免證物於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與保存過程中有遺失、替換、污染、變造或竄改,以完備證物溯源與鑑定正確之需求,確保提交法院之證據同一性,及提升鑑定意見之證據力和可信度。由附表3可見本案有數名向全球藝品拍賣購買商品之告訴人或被害人自行提出之鑑定報告,如丁明輝所提供上載有「認為捷克隕石之仿品」、「認為玉髓與辰砂共生」、「認為重晶石」之鑑定報告(見警597卷二第323至331頁,偵14658卷四第329至337頁)、游文豪所提供上載有「認為捷克隕石之仿品」之鑑定報告(見他6858卷二第108至120頁)、張文奇所提供上載有「鑑定為捷克隕石之仿品」、「檢測認為黃鐵礦」、「檢測認為白紋石」、「天然水晶,備註商業名稱鈦晶*浸油修飾」、「鑑定結論:天然石髓,備註商業名稱:天然玉髓,鑑定結果係指此商品之主石」、「鑑定結論天然方解石」、「鑑定結論天然蛇紋石」之鑑定報告(見他6858卷一第148至150頁、第153頁,他1870卷一第17至19頁、第29至33頁)、 高政憲 所提供上載有「鑑定認為矽化木」、「鑑定認為大理岩」、「鑑定認為塑料」、「鑑定認為經過變質作用的沉積岩」之鑑定報告(見偵14658卷五第267至275頁);或提出之商品照片,如邱玉珍提供之褪色鈦金手排照片(見警597卷二第97頁、警597卷三第385頁)、陳偉木提供壽山石以酒精擦拭褪色照片(見警597卷二第238至248頁,警597卷三第381頁)、被害人(人別不明)提供黃水晶球漏油褪色、黃水晶手環、黃晶簇、綠晶簇、鈦晶手珠、黃水晶、紅水晶、紅石榴手珠、鈦晶手排褪色(見警597卷三第367至370頁)、 高正憲 提供之紅石榴手珠、粉晶及黃水金碎石褪色照片(見警597卷二第389至391頁)、 陳再立 提供鈦金手排褪色照片(見警597卷三第387頁)、 林研瑄 112年3月21日提出之鈦晶手排翻拍照片(見本院卷六第469至473頁),然依卷內資料,除下述丁明輝所提出部分商品以外,尚無法確定該等告訴人或被害人所提出鑑定(或拍照表明褪色)之客體,即係渠等向全球藝品拍賣購得之特定商品,且該等告訴人或被害人向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之商品亦多不具「特異性」,尚無法排除該等送鑑定(或拍照表明褪色)物品係告訴人或被害人另向其他管道購得之相同或相類似物品,本案欠缺證據證明告訴人或被害人自行送鑑(或拍照)物品在取得、移轉、使用、鑑定(拍照)與保存過程中,有前後手連續不間斷且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之情形,自無從證明該證據原始狀態之同一性,即難以作為不利被告九人之認定。退步言之,縱使該等商品確實係告訴人或被害人自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本無法從該等商品及該等鑑定報告、照片之存在,反推得知該等物品過去係如何被銷售(即無法推知該等物品銷售時有無宣稱天然或不染色、不浸油),即無從證明該等商品有「與全球藝品拍賣所宣稱之品質不符」之情形。甚而,就部分被害人指稱鈦金手排配戴後褪色之情況,因並未取得相關手排扣案送鑑定,亦無法得知係因染色而褪色,或係因配戴時間長或保存不佳,因日曬或其他原因導致之自然情況,自無法為不利於被告九人之認定。
⒋又雖自丁明輝提出「壽山石」、「金田黃擺件」照片,對
照丁明輝所併附上與全球藝品拍賣對話訊息及載有「丁明輝、全球、親送」單據,以及鑑定書、褪色照片(見警597卷二第333頁、第337頁,偵14658卷四第271頁、第279),故可證明該等該褪色之「壽山石」、或經鑑定為「方解石」之「金田黃擺件」,確實係丁明輝自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商品,然鑑定證人賴俊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現在有的黃色碳酸鹽,他們就會取名金田黃,這是商業名稱而非學術界的名詞等語(本院卷五第58至68頁),是該「金田黃」既屬商業名稱,尚無從依該擺件經鑑定為方解石,即認定有何「與全球藝品拍賣所宣稱之品質不符」之情形。而由該等商品、鑑定書、褪色照片之存在本身,既然無從反推得知該等物品過去係如何被銷售(即無法推知該等物品銷售時有無宣稱係屬壽山石,或宣稱不染色),即無從證明該等商品有混充給付之情形。
⒌再查張文奇、陳淑美、游文豪於偵查中分別提出相關物品
供檢察官扣案(張文奇提出之綠花珀墜A、綠花珀墜B、紫色變色藍手環、游文豪提出之捷克隕石手環、琥珀手環、陳淑美提出之琥珀茶壺吊飾,有相關扣案物清單、扣案物品照片、本院110年度院保字第212號、第214號、第231號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見警597號卷三第393至394頁,本院卷一第205頁、第209頁、第213頁),經本院將捷克隕石手環以外之物品,囑請吳照明寶石教學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有相關鑑定證書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71至279頁),該等鑑定證書固然載明該等鑑定物品為「塑料」,且經鑑定證人吳照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使用紅外光譜跟拉曼光譜鑑定後該等物品為塑料組成,光譜打下去就可以知道結果,如果知道是塑料就不用再測,塑料的折射率、比重是有變化的,不是固定的,寶石類才有固定的折射率、比重,我們都是隨機抽樣打三顆,有時候會打不同的點,就會發現其他礦物,在打光譜時,會有不同的雜訊,所以我們會選不同顏色的地方打,代表不同的礦物,驗出來是塑料代表內容就是塑料,沒有其他的雜訊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至56頁),是可確認該等本院送鑑定物品,確實成分均為「塑料」。就該等物品是否係購自全球藝品拍賣,雖告訴人張文奇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消費明細與照片之對照(見本院卷七第427至433頁),證人陳淑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提出扣案茶壺吊飾,應該是消費明細上金額600元的茶壺吊飾(即本院卷三第375頁,該明細上僅載明「茶壺吊飾」,而非載為「琥珀茶壺吊飾」或「蜜蠟茶壺吊飾」),我記不起來起標價多少,起標是比600元便宜,直播的時候有提過材質,我不知道是琥珀還是蜜蠟的成份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4至301頁),證人游文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無法特定本院送鑑定物品是明細中哪一筆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3至332頁),然該等物品既亦不具備「特異性」,依照卷內資料,無法證明證物監管鏈並無斷裂,自無從證明該證據原始狀態之同一性(難以證明送鑑定物品確實係自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物品),即難以作為不利被告九人之認定。退步言之,縱使該等商品確實係告訴人或被害人自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本無法從該等商品及該等鑑定報告之存在,反推得知該等物品過去係如何被銷售,即無從證明該等商品有混充給付之情形。
⒍就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稱在全球藝品拍賣購得且主張全
球藝品拍賣於履行時混充給付之各項商品,除前述提出鑑定書、照片或由本院送鑑定物品外,多數均未送鑑定,例如證人陳薏如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好像有其中一位被害人,他的平安扣有拿去驗,就不是純天然,我也有買那個平安扣,它是個擺件,那時候我就會質疑我那麼多玉石,我不清楚會不會很多都是合成,或是優化處理過之類的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77至324頁),證人邱玉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鈦金手排以外的商品,我沒有去做鑑定,但因為張文奇幾個人有去驗過,那個東西我有買,我也覺得那幾個品項是假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03至239頁),是以卷內除上述此類告訴人、被害人主觀臆測或質疑外,別無證據證明該等告訴人、被害人所購得商品之實際成分或狀況為何。而各告訴人、被害人所購得各項物品之時間既可能有所差距,所購得物品本可能有所不同,本無法以其他消費者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或附表2抽樣物品之鑑定報告,證明其他「相類似」甚或「品項名稱相同」商品之實際成分或性質。更何況前述鑑定報告既存有如高政憲所提供上載有「天然紫水晶」之鑑定報告(見偵14658卷五第271頁)之情況,亦無從一概認定全球藝品拍賣所販售物品均為「非天然」。況且,本案既缺乏積極證據證明消費者於購買各項商品時之「銷售方式」,即無從證明全球藝品拍賣有何混充給付之情形。
(九)本案被害人是否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⒈再觀諸本案全球藝品拍賣之經營方式,係因臉書網站此類
平台興起,而將過去常見於夜市、傳統市場「叫賣文化」,轉移至網路平台,而產生「直播帶貨」、「直播拍賣」之方式,無論此種「叫賣」、「拍賣」係在夜市、傳統市場進行,或者在網路平台上進行,與「正常之市場交易」在方式上仍有不同,二者之風險與不確定性自有差異。而全球藝品拍賣所買賣之標的物為礦石、玉石、藝品、工藝品,衡諸一般人於購買此類物品時,對於該等物品之「預期品質」,除注意直播拍賣時所展示商品之本體、拍賣時之介紹外,當亦會就拍賣所進行之方式、場所、顏色或雕工等美觀因素、價格等因素通盤考量,如對商品內容有所疑問,或為較為高價商品,理應詢問出賣者或他人,或透過各種管道蒐集資料以了解商品之實際狀況,自行考量交易內容之正確性、風險等等因素,作為是否買受之判斷依據。尤以本案12位被害人( 黃頌斐 、 張耀文 、 姜知余 、 翁子茜 、楊榮華、 楊登鈞 、 陳莉萍 、 吳幸宸 、陳正偉、柯美萍、鄭石旨、 張錦升 )已和全球藝品拍賣達成訴訟外和解,和解書上載明如「經溝通後被害人已瞭解三大保證並非保證天然,而係類似保固之售後服務,誤會已獲冰釋」等文句(見本院卷三第33至61頁、第337至361頁),則本案被害人究竟是否因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實值得探究。
⒉例如證人林研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七彩玉花瓶,我覺
得我有點被誘導,既然是叫七彩玉,應該要有七彩玉這樣的成份存在,覺得玉竟然可以長成這樣,我有點嚇到,在當下買東西,其實對我而言,就是覺得漂亮我就買,我沒有想那麼多,我不知道世界上根本沒有七彩玉這樣的礦石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15至462頁);證人丁明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雞血石應有雞血的成分才是純天然,直播官在拍賣時是說閃金礦,我聯想他應該就是屬於黃銅礦,像他們別稱講是愚人金,會有黃金閃亮的樣子,我本來有拿去鑑定,鑑定中心說沒有閃金礦這個礦石成分等語(見本卷七第41至73頁),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係因為購買物品之商業名稱而對購買物品之成分或性質有錯誤預估,此種對商品實際狀況有所誤解之情形,本亦無法認定告訴人或被害人係因詐術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自無從為不利於被告九人之認定。
⒊另就本案被害人向全球藝品拍賣購買商品時,所考量因素或締結買賣契約與否之重要判斷事項,可參見下列證人之證述內容:①證人陳淑美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對於琥珀蜜蠟,喜歡我就再加錢競標,我沒有查證蜜蠟的重量、品質單價是多少,全球藝品拍賣沒有在直播放出商品的同時拿出保證書或是相關的檢驗報告呈現給消費者看,我下標或是要購買之前,也沒有要求希望有看到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才要下標,購買後也沒有要求全球藝品拍賣一併把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74至301頁);②證人游文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對藝品的市場價格不清楚,會問拍賣官是不是天然,我只有上全球藝品拍賣,沒試著去瞭解其他廠商價格、品質,天然跟非天然的應該價格會有很大的差距,那時候我是第一次認知這個東西,所以我也不知道價格是怎麼樣,都是以直播主介紹為主,當時看拍賣直播,我沒有問買這個價格是天然還是非天然的價格,看了喜歡就去購買,以外觀、顏色為主,那時候不懂第一次看,全球藝品拍賣沒有在直播放出商品的同時拿出保證書或是相關的檢驗報告呈現給消費者看,我下標或是要購買之前,也沒有要求希望有看到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才要下標,購買後也沒有要求全球藝品拍賣一併把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給我的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3至332頁);③證人鄭廷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願意購買20萬元的藝品,是因為保證天然,而且自己也喜歡就會買,買的時候,他們會說外面一條就是賣幾萬塊,他們是批發,比較便宜,珠子大小不一樣,價格也會有差異,其實我也不知道我當時跟他們買一樣大小的網路上的價格大概差多少,全球藝品拍賣的拍賣過程中,有一些商品會貼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有一些沒有貼,我沒有說要給我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才標,他們有保證,所以那時候就是放心的買,購買後琥珀、蜜蠟的部分有跟他們要過保證書,後來沒有得到,其他的商品沒有跟他們要過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8至61頁);④證人曾于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全球藝品買東西,全部價值大約30萬元左右,都是現場取貨,現場喜歡的來留下來,不喜歡的退掉,我沒有買捷克隕石,琥珀、蜜蠟我全退了,我只有留一個送給我阿嬤,其他的品項,其實我覺得滿好的,我都覺得品質是沒有問題的,就我所買藝品的價格,跟行情來比的話是可以接受,不能接受我會退掉,我覺得我自己喜歡就好,在看拍賣過程中,在下標前或是要增加競標價格前,我沒有說過需要先看到檢驗報告或是鑑定書,才願意下標,也沒有要求過鑑定報告或是檢驗書,我下單購買這些東西是因為我喜歡外觀,聽到直播品介紹,自己上網還要再看,我沒有認為有被騙,也沒主動報案,警察通知我去做筆錄,我也很納悶,覺得莫名其妙等語(見本院卷六第63頁至第74頁);⑤證人 吳炯郎 (原名吳宗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拍賣官介紹時,如果是純天然會說純天然,人工會說人工,都有說得很清楚,我買2個捷克隕石,我覺得喜歡滿意才買,價格我也認為合理,品質、價格我認為都OK,我沒有被騙的感覺,我不是因為覺得自己被騙才去做筆錄,當時是因為有一個自稱是檢調單位的人打電話給我,跟我約在外埔派出所,在下標前我沒有說過需要先看到檢驗報告或是鑑定書,才願意下標,下標後也沒有要求過要補鑑定報告或是檢驗書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10至123頁);⑥證人陳薏如於本院審裡證稱:比如我買了很多玉石,我不清楚那些擺件,是什麼樣的玉,是不是A貨,因為沒有證書,我覺得我買貴,我當然會覺得我被騙,我對藝品的市價不是很瞭解,我當初天天看直播,我喜歡這些商品的外型,又紓壓,所以買,我不知道可以跟拍賣官要求出具鑑定報告或保證書,下標後也沒有要求出具鑑定報告或保證書,因為我不知道要要求,我也有買所謂綜合包,是很多東西夾在一起,我那時候其實沒有什麼期待買到什麼東西,大家一直喊,買東西就一種衝動跟著喊,又看到裡面有自己喜歡的鈦排,有一些墜子看起來好像也不錯,就是福袋的概念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77至324頁);⑦證人林研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要下標或購買之前,我沒有跟直播主或跟全球藝品反應,要看到這個藝品的保證書或是檢驗報告才要下單,當初購買這些藝品的動機是純粹喜歡,事後收到貨,我沒有要求檢驗報告或保證書,只有其中一個玉手鐲,全球藝品拍賣有主動提供保證書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15至462頁);⑧證人 洪惠珠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當初購買這些藝品是為了收藏,因為在直播上的藝品外觀我喜歡,我不是在做買賣,只是收藏,就不會想要去做什麼鑑定,我覺得無所謂,是臺中的一個偵查組叫我到東港那邊的偵查隊做筆錄,不是我主動去的,我到偵查隊做筆錄前,並沒有對購買的藝品有任何質疑,我當初看到紅棉球的時候有先去goog1e,我知道不是天然的,我購買的紅棉球不是天然的,也沒關係,因為它就不是天然的,一些小手珠感覺好像是假的,但因為那是要給我婆婆帶的,所以我認為沒關係,婆婆喜歡就好了,真假不重要,婆婆開心就好,我買這些藝品都是先看外觀喜不喜歡或收到的人喜不喜歡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8至40頁);⑨證人姜知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不太了解藝品市場的行情,我下單時,並沒有問直播主這些東西是否能提供保證書或產品質量的檢測報告,我單純就是因為外觀漂亮,所以我就購買。我收到貨以後,也沒有請他們寄保證書或產品質量的檢測書給我,我購買這些東西的目的是好看、漂亮、收藏,純粹欣賞,現在也不覺得買這些東西有受騙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65至175頁);⑩證人楊程澔(原名楊榮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看了喜歡,價格可以接受,縱使是假的我也會購買,因為我知道真的價格不只是這樣,我下單時,並不會要他們提供產品保證書或是質量檢測報告,但我的印象中我收到的東西裡面有些好像會有附,我收到這些藝品後,如果沒有附保證書或質量檢測報告,也不會請他們補寄,產品的質量不會影響我下單這些藝品的動機,我都是現場取貨比較多,如果現場看到覺得品質沒有達到我想要的,我會問他們是否還有其他同等的商品可以換,有時直播上看到的,跟現場看到的會有一點落差,以我買的藝品,跟我付出的價格,我覺得沒有受騙,捷克隕石這部分,很多人都會覺得它跟玻璃是同一個材質,我那時候有上網去查,這個東西很難分辨真假,我主要是因自己喜歡,這個價格我也沒辦法去判定它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只要它漂亮,其他的我沒有考慮過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78至191頁);⑪證人陳正偉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那時候是我喜歡我就買,是因為藝品外觀漂亮喜歡,沒有在考慮天然不天然,下單這些藝品,我不會要求提供保證書或是藝品的質量檢測的報告,我沒有認為有受騙,捷克隕石我喜歡就買,也不在意它真實的成分,東西不是只有全球在賣,因為我在別的平台也有標,都是一樣的東西,我價錢就出到那裡,只是我喜歡的,如果說有別人跟我競爭,我很喜歡我就願意再花一點點錢再加上去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09至335頁);⑫證人陳秀琴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琥珀蜜蠟介紹有講二代,這對我購買上沒有什麼影響,覺得漂亮喜歡就買,全球藝品拍賣停播後,我有接到警方電話,告知我說全球藝品可能賣假貨,我有問警察什麼樣的東西是假貨,警察有跟我講類似水晶有加工,我說那個都是大家都知道的,因為加色,顏色要漂亮,就像衣服顏色本來是白色,加成加工的顏色,我本來就知道有一些水晶藝品,會經過人工加工的情況,這在市場上都是普遍存在,除了水晶以外,木雕、玉珮,都是會有經過加工的情形,我覺得每個人的觀念不一樣,我們是喜歡這樣子的精品才去買這樣子的擺件,是喜歡這個擺件才去買它而已,捷克隕石我本身沒有買,就我個人的暸解,捷克隕石聽說是外星空飄來的,市面上大部分都是加工的吧,因為那個很難得,單價也很高,如果是純的真的,沒有經過任何加工的,那個單價當然是高的,但是一般市售平臺所販賣的,單價都是低的,所以那不可能是真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70至389頁);⑬證人吳政儒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會買的藝品的原因就單純感覺可以,我就喜歡就買了,價格不會是我考量的因素,就我認知,有加工的跟沒有加工的價格一定會有差,加工的東西不屬於天然,價格當然不會那麼高,會偏低等語(見本院卷七第391至408頁);⑭證人柯美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下標沒有問拍賣官說這個藝品是否天然,得標後,沒索取藝品質量保證書,就直接拿東西,我買的都沒有保證書,水晶的東西也看不出是真貨還是假貨,喜歡就買,天然或非天然,也不能說不重要,是不是天然不是我在意的點,我在意的點是我喜歡這個東西,跟全球藝品買的東西,單純就外觀來說我都喜歡,我沒有鑑定專業,看不出珠寶是真是假,直播也看不出商品價值,喜歡就買,喊標多少,就跟著標,在購買的所有藝品中,我沒有認為被詐騙,我有跟全球藝品和解,沒有要求賠償金錢,因為沒時間一直跑法院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20至147頁);⑮證人鄭石旨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下單買這些藝品的購買動機是保平安,外觀,外表也是考慮因素,我沒詢問拍賣官這些藝品是天然還是非天然,決定加價競標是因為色彩漂亮,當然要加錢購買,東西比較漂亮,我自己喜歡,我就會加價,如果這個東西我確實要,我一定會買回家,但是有一個時間內,看你自己的身價行情,自己的力量可以到哪裡,我買到的商品在大概都可以接受的價錢,付的價錢不會覺得特別貴,我沒有辦法確定買到的捷克隕石是不是天然隕石,也不在意是不是真的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47至166頁);⑯證人柯銘鎧答:我拍照給賣水晶的朋友看,朋友說是用加熱的方式把白水晶變成黃水晶,純天然的話,我標的價格至少要翻倍,看全球藝品要下單晶洞時,沒問過拍賣官要他們提供晶洞質量的保證書或鑑定書,收到晶洞時,產品沒有附保證書或鑑定書,也沒有聯絡再全球藝品要他們提供保證書或是鑑定書,當下買賣東西,有人哄抬氣氛,自己的財力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也會想要買一條,我也不確定價格跟品質到底是不是相符合,我是被哄抬的氣氛感染,還有他們說的假一賠十,賣假貨全家死光光,我就相信,藝品的外觀是會購買的因素,或是功能,他們會強調這個功能是怎麼樣,類似可以淨化或是鈦金手排是可以招財的,我買晶洞我不滿意,其他沒有大的問題等語(見本院卷八第170至200頁);⑰證人劉建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家在競標時,礦石類的東西就是看起來有眼緣,我願意花錢要再加價,如果你加標之後,別人也往上加,所有購買者,除非比較不理智的,正常心裡面都會有個底價,我會再加,加到覺得可以的價錢,超過覺得可以的價錢,不會再繼續加等語(見本院卷八第239至257頁)。
⒋由前述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可見到本案告訴人或
被害人決意是否向全球藝品拍賣購買商品時,或有因單純喜歡外型而決定購買,並不在乎商品成分者,或有認為商品係天然始決定購買者,或有因直播拍賣氣氛哄抬而衝動購買者,原因實為多端,且多數告訴人或被害人於下標前、後,均未要求提供鑑定書或檢驗報告,如此而言,商品之「天然」究竟是否為消費者向全球藝品拍賣下標購買商品時之重要判斷依據,本非無疑義。又依卷內資料,部分告訴人或被害人向全球藝品拍賣所購得商品之價格非高,例如證人林研瑄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水晶碎石是一包一包賣,應該是150元至200元,裡面可能有1百多顆,因為它是很碎的碎石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15至462頁),證人王美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全球藝品拍賣買的東西,我只感覺捷克隕石有問題,我覺得它太便宜了,但是我買不多,我頂多買5、6個,講說天然的東西從外太空掉下來一個才2500元,我曾懷疑過是不是真的等語(見本院卷七第76至94頁),或全球藝品拍賣所販賣商品可能低於相類似商品之市價,例如參照部分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琥珀蜜蠟手珠網路直購價格資料、捷克隕石吊飾網路直購價格資料,蜜蠟琥珀手珠在網路上有以11萬餘元販售者,紅珀手串在網路上有以6萬2000元販售者(見本院卷五第405至427頁),由是而言,居於一般消費者之地位,社會上相同經驗智識之人,處於相同之狀態下,究竟對該等自全球藝品拍賣購得商品會有何種「預期品質」?如一般消費者於傳統市場見攤販叫賣大量販售正版香奈兒名牌皮包,每個售價僅100元,究竟會否因攤商再再保證絕非盜版商品,即預期能以該價格買到正版名牌皮包?既消費者於購買物品時所為之消費決定,尚因配合各該商品之價格,或甚至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消費決定,單純係本於其他主觀因素(如受外觀而吸引),依目前卷證資料,尚無法認定告訴人或被害人係因詐術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自無從為不利於被告九人之認定。
(十)綜上所述,勾稽以上各情,檢察官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說服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九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魏威至法官張美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宥妡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