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6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毓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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