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各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娟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09日│96年11月10日晚上11時許回溯││││4日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883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2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70號│97年度嘉簡字第247號││├───┼─────────────┼─────────────┤││判決│96年11月27日│97年03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嘉簡字第1870號│97年度嘉簡字第247號││├───┼─────────────┼─────────────┤││確定│97年01月08日│97年04月21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394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