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90號上訴人 賴坤柚 被上訴人 周玉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
182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2日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原法院於107年11月23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上訴人雖於107年12月7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35頁),但原法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115號判例參照),原法院復已以電話通知此事,請上訴人遵期補正,有原法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上訴人迄未補正,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3至47頁)。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