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17號抗告人味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婉麗 會計師間98年度司字第117號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