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AV000-A108339(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AV000-A108339A(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詳卷)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萬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周佳佩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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