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98號債權人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債務人 李夢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