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02號聲請人 唐永新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號0樓代理人 唐加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惠晴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2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3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2504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