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00號聲明人 倪曉萱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倪瑞文 被繼承人 林新發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林新發(亡)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明人倪曉萱為七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補列其父倪瑞文為法定代理人,並經法代同意拋棄繼承,故請均在本函所附之繼承權拋棄書上,由聲明人倪曉萱補正簽章(印文應與印鑑證明相符),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倪瑞文表明法代之名義並簽名蓋章。
二、檢附空白拋棄繼承書1紙。中華民國103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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