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3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4,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937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2568元林育蔚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57%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2568元林育蔚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育蔚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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