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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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烏凌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烏凌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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