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7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被告 李睿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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