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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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志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潘志堅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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