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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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潘志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潘志堅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