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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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從字第18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然案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家謀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
第1242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罪刑確定,惟認定如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另被告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則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4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1年6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99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如附表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此部分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7公克、檢驗後淨重0.047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9公克、檢驗後淨重0.04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2公克、檢驗後淨重0.052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3公克、檢驗後淨重0.043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2公克、檢驗後淨重0.052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5公克、檢驗後淨重0.044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43公克、檢驗後淨重0.034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3公克、檢驗後淨重0.053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58公克、檢驗後淨重0.049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7公克、檢驗後淨重0.057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3公克、檢驗後淨重0.052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4公克、檢驗後淨重0.064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0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7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1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65公克、檢驗後淨重0.05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