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大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雲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