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10號
原   告 大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雲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59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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