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曾娟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賢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9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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