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金鑰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守正 被告 蔡楊琇淇
蔡宗修 蔡宗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4,400元(即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自本院執行處經拍賣取得本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價格之加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表:
財產所有人:蔡宗軒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36.614分之1230,40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9.794分之1192,000元3臺南市○○區○○段000地號29.404分之1185,600元編號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拍定金額(新臺幣)1臺南市○○區○○段000○號(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2層樓房、加強磚造一層:46.06二層:65.19騎樓:13.35合計:124.64分之1166,400元合計拍定金額共:77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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